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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

作者:   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发布时间:2014-08-02

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基金,使其发挥良好效益,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现金、物资,均按本办法管理。
 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,得以捐赠协议形式办理交转手续,并开具基金会专用票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。
 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:
  (一)留本基金。即本金不动,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。
  (二)动本基金。即年度专项捐赠金。
  (三)接受捐赠的物资。
  (四)其他合法收益。
  第五条 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、积极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,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。其主要办法是:
  (一)存入银行收取利息。
  (二)购买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。
  (三)其他低风险投资,如银行理财等。
  第六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:
  (一)奖励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教学、科研、开发、管理、服务等工作和学习中成绩优异、有突出贡献的科教人员和学生。
  (二)资助对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专业和科研开发项目。
  (三)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建设事业。
  (四)资助在校贫困生。
  (五)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基金活动。
  (六)资助公益事业。
  第七条 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,严格遵循审批手续。
  (一)用于开展正常业务使用基金,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;
  (二)使用基金在50万元以下进行投资或其他支出,由理事长审批;
  (三)使用基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,300万元以下(含)的投资或其他支出,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(由基金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组成)审批;
  (四)使用基金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。
  第八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,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,对挪用、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、违反财经纪律者,严肃处理。
  第九条 附 则:
  (一)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、管理和运用接受人民银行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、稽核、审计和监督。
  (二)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,并定期向理事会、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。
  (三)本办法经教育发展基金会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,本办法的解释权、修改权属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。

转自:http://edf.nwsuaf.edu.cn/infoSingleArticle.do?articleId=590&columnId=436

编辑:白亚娟   最后更新:2014-09-02